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5号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8月30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五章 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条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六条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分配重点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数量。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等违法行为,都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控制或者减轻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调查、监测资料。
第九条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
(三)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
(五)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
(六)拟采取的环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