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我局制定了《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划定禁止销售 、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三、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 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燃料种类 |
基准热值 |
硫含量 |
灰份含量 |
固硫蜂窝型煤 |
5000 cal/Kg |
0.3% |
----- |
轻柴油、煤油 |
10000 cal/Kg |
0.5% |
0.01% |
人工煤气 |
4000 cal/Kg |
30mg/m3 |
20mg/m3 |
注:1、固硫蜂窝型煤仅限于居民采暖小煤炉使用。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限值0.3%是指可排放硫含量。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在禁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