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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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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我局制定了《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划定禁止销售 、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三、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 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燃料种类

基准热值

硫含量

灰份含量

固硫蜂窝型煤

5000 cal/Kg

  0.3%

 -----

轻柴油、煤油

10000 cal/Kg

  0.5%

 0.01%

人工煤气

4000 cal/Kg

  30mg/m3

 20mg/m3

注:1、固硫蜂窝型煤仅限于居民采暖小煤炉使用。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限值0.3%是指可排放硫含量。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在禁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