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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轻型汽车和柴油车限期停产车型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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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有关汽车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实施规定,现公布经审定的轻型车和重型柴油车限期停止生产车型名录(分别见附件一、附件二)。

根据《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GB18352.1-2001),附件一所列车型自2001年10月1日起停止生产;根据《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附件二所列车型自2001年9月1日起停止生产。

nbsp;对达不到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在新标准实施前所生产的符合原排放标准的轻型车和重型柴油车,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大气污染状况,决定其销售终止期限,但不得迟于2002年12月31日。其中,不符合新标准的轿车和5座客车的停止销售日期,按照《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的通知》(环发[2001]97号)的规定执行。

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本通知的要求宣传贯彻到机动车生产企业,对逾期继续生产销售超标车辆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将本通知执行情况于2001年12月31日之前报送我局。

附件:1、轻型汽车限期停产车型名录

2、重型柴油车限期停产车型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