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属于下述情况的,按禁止进口废物管理:
1、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因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或者其他原因而成为固体废物的。
2、《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认定是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从住家收集的废物)的以及列入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为危险废物的。
二、本公告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5号公告,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第36号公告、41号公告和2002年第25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第10号公告和2004年第66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第73号公告同时停止执行。
三、国家环保总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适时调整、更新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
附件:1、 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